保险支出是车队的一项大支出,需要精细化管理,管理的好坏可影响5%-35%的保险成本。
–《车队管理师》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的本质就是风险转移。它能将影响车队运营成果的不确定性因素转移出去,从而获得稳定的经营结果。由于保险的统筹特性,无论是自有车队还是以挂靠方式成立的车队,建议保险都能够统一购买和统一管理。
车队管理师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保险的支出比例和车队的安全管理成果息息相关,不是买了保险或所谓的全险就万事大吉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保险公司开出的费率是浮动的:事故多,理赔率高,费率就会上涨,反之则会下降。
因此,保险采购的成本不是谈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成本和税金在保费的25%-15%之间,15%以下的保险公司成本控制非常优秀,因此,那些交100万保费希望保险公司赔100万的想法是非常错误和幼稚的。
车队管理师要做到的是,在安全管理可控的前提下管理事故损失和保险理赔,做好每一起事故的详细记录。包括:
事故简述、车牌号、当事驾驶人、时间、地点、事故调查分析、事故损失总金额、人伤人数、人亡人数、保险公司名称、保险未覆盖损失金额、间接损失、车牌号、保单登记、保单到期提醒、保险理赔总金额。(其中:XX险 理赔XX元;YY险 理赔YY元;ZZ险 理赔ZZ元)
根据上述的保险事故信息,车队管理师应该能准确计算出赔付率和满期赔付率:
赔付率:
是指一定会计期间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的百分比。
用公式表示为: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100%。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由这一公式计算出的赔付率严重失真,如实地反映该期间发生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应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统计赔款支出和保费收入。
满期赔付率:
是指统计时间内起保的保单的已决赔款和这些保单在统计时点的未决赔款以及赔款准备金之和与统计时间内起保的保单满期保费之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已决赔款+未决赔款+赔款准备金)/满期保费*100%
关键字:
统计时间:当前需要确认数据截止的时间,可以是统计当日,也可以是统计当日之前的时间;
起保:是指保单已确认为有效履行保险责任的状态;
已决赔款:统计时间内结案的案件的赔款支出;
未决赔款:统计时间内已报案未结案的案件预估或理算金额;
赔款准备金:统计时点已发生未报案的估计案件赔款金额,可以理解为赔款准备金;
满期保费:统计时间内已了结的责任保费,一般使用1/365法进行计算;
车队管理师在接管一个车队的初期,应根据风险理论和既往经验以及车队既往风险数据(必要时咨询风险管理专家),对车队风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梳理清楚车队可能面临的风险,在初期能买商业险的尽量买商业险,做到风险的全面覆盖,随着车队的运营,在后期逐步优化成本。
车队能够买到的商业保险主要如下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损险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超赔险
超赔险是指若发生了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对于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限额,那么对于超出了限额的部分,被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超赔险的合同约定申请理赔。
(以平安保险为例)
驾乘险
驾乘险是对车上的驾驶员以及乘客做出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司机以及乘客的人身安全进行赔付。
(以平安保险为例)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都要经过相应的运输过程。而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自然灾害风险、交通事故、偷盗、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失误等等。(注意:货物运输险由货主投保。)
承运人责任险
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注意:承运人责任险由承运人投保。)
雇主责任险
是指以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以平安保险为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在被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和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201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安监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监管信息平台和安责险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以平安保险为例)
以上保险品种,车队管理师应根据所属运输行业和场景的要求,率先满足强制保险的法定要求,然后根据车队运营可能面临的风险,选择对应的保险品种和适度的额度进行投保。
在进行保险安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
不重复投保和过度投保。保险有成本,不要指望保险理赔能给你创造财富。
2
自己能够承担风险的不投保。例如延误险或某些附加险。
3
对可能影响经营成果或造成经营风险的一定要投保,并且要买够额度,不要存侥幸心理。
4
不能只听保险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责任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请专业咨询公司。
5
保险公司是你的商业伙伴,降低保险成本的方式是风险管理而不是价格谈判。选择多家保险公司并不能帮你降低保险成本。
除了以上的商业保险外,车队的风险管理还可采用如下两种保险形式:
1、自保(Capitve)
自保是指经济单位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会发生某种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自己预先提留一定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后备基金。
自保与保险的区别
保险和自保都是对损失的补偿,但两者是不同的事物,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第一,保险为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自保则是个别经济单位的单独行为,是各经济单位将风险保留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二,保险标的在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失时,不论损失大小,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这种补偿是充分、及时的,并受到法律保护。自保的有效性,则要视经济单位自留后备基金是否充足而定。
第三,投保人在缴付保险费后,不管约定的事故发生与否,均不能收回。而自保则不同,风险事故发生了,即从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补偿;若风险不发生,所留基金仍为经济单位所有。
自保的功能及特点分析
(一)自保基金运用比较灵活。一是补偿作用明显;二是用于奖优罚劣;三是发挥救济功能。总之,从经营角度上看,企业通过对自保基金的灵活运用,为快速解决事故纠纷、尽快恢复企业正常营运、确保职员正常生活生产等提供了一定保证。
(二)自保基金综合成本较低。从经营成本角度分析,自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一是节省保费;二是管理成本低。另外,作为企业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企业的自保基金可以减少或者避免许多在传统商业保险市场上的花费,如佣金、保费的赋税以及利润附加等,从而为企业节约了大笔开支。
(三)自保应付巨灾风险能力不足,风险管理专业性弱。
2、相互(Mutual)或统筹保险
相互保险是被保险人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分摊风险而创设的一种合作性保险组织。其特点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人,面临具有共同的风险特性。其保险资本通过由各成员认缴的方式聚集,组织复杂的相互保险公司接受外部的参股资金并且可以上市 。其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该公司设立前期所需的资金一般是通过借贷等方式由外部筹措;各成员也以其缴纳的保费为依据,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和承担公司发生亏空时的弥补额。
相互保险社,是保险业中历史悠久且具有代表性的组织形态。相互保险社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最大的不同,就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该组织能有效“补短板、填空白”,特别是在保险渗透率较低、保险服务不充分的专业领域和高风险行业,与商业股份制保险形成差异化、错位化竞争,是我国保险市场合理而必要的补充。
国内称之为统筹保险的保险形式是相互保险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在具体业务实践当中,有很多打着“统筹”旗号的不合规的伪保险充斥其中,给被保险人带来了实际的风险。
我国目前监管已经批复的有4家相互保险社,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现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第5家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建获批。
以上两种保险形式,车队管理师要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风险特性,合理的进行选择。业务的核心是要建立风险管理的能力,自建团队或请专业风险管理团队管理风险。
工作通则如下:
步骤一
识别风险。
步骤二
管理风险。
步骤三
通过保险工具将自身不能承担或影响经营成果的风险进行风险转移。
步骤四
初期能用商业保险的尽量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
步骤五
至少一年的车队风险管理数据出来以后,经过数据分析,可将70%以上理赔率的险种购买商业保险,70%-35%理赔率的险种采取自保或相互保险,而35%以下理赔率的险种采用自保。
选择自保和相互保险时,应注意理赔池应足够大,理赔的偿付能力是否足够。必要时请专业公司咨询,不可有侥幸心理。墨菲定律告诉我们,你担心的事情,它一定会发生。
案例:
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是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事业单位,于1993-07-01 在昆明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129万元。迄今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8年优质的服务,中心主要经营筹集安全事故理赔基金,进行经济补偿。
云南省的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系统内开展的一种非经营性经济活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行政措施,属政府行为。其目的是在全省交通系统内积累事故理赔专用资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以应付突发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单位减少风险,减少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压力,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单位排忧解难。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一切机动车辆、工程机械都必须参加安全统筹;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机械,视同参加机动车辆各种保险。
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拟就了《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章程》、《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了《统筹中心管理机构及职责》、《统筹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统筹中心理赔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10多项有关组织、业务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在全省建立了一个分中心、49个分理处和2个业务代办站,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全省统筹组织管理网络。
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通过对云南交通安全统筹费率实施现状及历史统筹数据分析,利用信息化手段,把影响统筹费率相关的静态数据(车辆数据、历史事故数据等)和动态数据(超速报警、驾驶行为报警、胎压报警等)进行有效融合,通过大数据的科学技术来分析交通安全统筹中存在的种种影响因素,实现交通安全统筹费率测算的创新,提升交通安全统筹的服务管理质量、有助于机动车车主做到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则正确、规范的驾驶机动车辆,避免因为交通安全统筹费率改革方案中存存的惩罚性措施而产生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用的增加。
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的《机动车辆统筹条款》新条款,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和统户的负担,给统户得到最大实惠。
新条款出现了几个亮点,一是营运车辆无赔款优惠由原来规定的最高比例10%提高到40%,非营运车无赔款奖励由原来的最高比例10%提高到18%;二是车上人员实行超限额赔付:每座投统4万元赔5万元,投5万元赔7万元,投6万元赔10万元,投7万元赔13万元,投8万元以上赔投统限额的2倍,同时又制定下发了《统筹车辆重特大统筹责任事故给予部分补助的规定》,对于每座投统4万元至7万元及以上的,除按正常理赔外,还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缺口资金部分20%至50%的补助。
在事故查勘、定损、赔付工作中,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统筹中心的人员快速赶赴现场,从伤员救护、现场勘查、车辆救助、定损理赔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事故,使事故伤亡人员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尤其在2006年全省运输企业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处理特大事故34起。在2007年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11起,死亡58人,伤131人,参统单位和中心人员一起相互协商,妥善处理事故。这么多年来,没有一起因参统车辆单位的事故引起社会的不稳定,保证了全省骨干运输企业的正常运输经营。
统筹中心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健康发展。全省统筹收入由1993年成立之初的836万元发展到2007年底实现统筹收入22055.9万元,统筹车辆由当时的1500多辆发展到2007年的27753辆,截至2007年12月全省累计准备金达3.69亿元,发展势头迅猛。
实践证明,交通安全统筹是利国、利民、利企业、利社会的一件大好事,是云南交通走在全省及全国第一个改革进程中的创新之举,到目前为止,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在全国仍然是唯一一家自办统筹保险部门。